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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6-14 点击数:

广州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24年4月9日修订)

 

为规范本会组织工作,促进组织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精神,以及广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广州大学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广州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由广州大学党外知识分子中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党外知识分子,增进友谊,扩大交流,聚贤荐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广州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校党委统战部和广东省、广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的理解和认同。

(二)为本会会员提供交流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联络交流,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加强无党派人士与省、市各界党外知识分子和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

(三)关心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人才,推荐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向社会宣传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会员及业绩。

(四)鼓励和支持会员围绕学校的发展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促进会员致力于教书育人、科技创新,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五)推动会员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培训与开发、内引外联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广州大学在职在岗人员,未加入任何党派,在本职工作上有突出成绩,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积极贡献,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七条 入会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协商推举,并经理事会会议同意,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可成为联谊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特邀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员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政治上有代表性、社会上有影响、学术上有造诣;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人任本会副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对内对外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费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经费由学校党委统战部统筹。纳入党委统战部部门年度日常公用经费。

(二)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

第十九条  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议以及开展本会会员活动。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广州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广州大学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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