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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猥亵儿童罪条款切实做好儿童保护的建议

作者: 时间:2018-04-11 点击数:

关于修改猥亵儿童罪条款切实做好儿童保护的建议

 
广东民革      于欣伟
 
摘要:猥亵儿童罪作为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一项犯罪,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儿童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弱小的群体,法律应对他们给予最严格的保护。本提案针对《刑法》中儿童权益保护条款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相关条款以及增加配套的惩罚措施的建议。
背景:最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及新闻报道,从某红黄蓝公司爆猥亵儿童事件流行歌手红豆猥亵儿童案创业之神许豪X被爆是恋童癖网站创始人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等越来越多针对儿童性侵的事件被曝光出来。
根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的统计,2013 年至 2015 年的媒体曝光中,城市地区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例比农村地区高;2013 年至 2016 年的数据中,熟人作案比例最高占87.87%。根据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16月期间,在2506名被性侵的女童中,近半在14岁以下、65.74%是熟人。
在实施了《梅根法案》、对猥亵儿童罪犯处置最为严厉的美国,每年报告的儿童虐待案大约还有30万起,最典型的受害者是9岁左右,而且男童被侵害的事件则更隐蔽。一个骚扰女童的嫌犯一般到被抓住的时候,平均会骚扰20人,而一个骚扰男童的变态嫌犯到被抓住的时候,平均会猥亵150人左右。
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如下: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没有直接法律处置未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人,即使被人拍下视频证实有不正当举止(但是并没有直接接触性行为)也是没用的。
2、《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刑法》第237条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针对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男童或女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害人对男童性侵,最多只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服刑只有 5 年;但是如果相同的情况发生在女性身上,侵害者系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一般情况即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对于性侵者的判罚还是过轻,犯罪成本太低。
建议:
1、修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该条款仅限于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
与之对应的,我国《刑法》第237条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根据统计,性暴力犯罪者再犯的比例较高,有54%的性暴力犯再次犯罪,而且1年内的再犯率为39%3年内的再犯率为67%。性侵儿童的再犯率则更高。
对此,建议修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有身体插入如鸡奸等行为则参照奸淫幼女罪,提高量刑起点;其他猥亵行为按照猥亵儿童罪一般情况量刑。
另外,与陌生人相比,看护人、教师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更大责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影响,建议在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
2、建立信息公开网站。可参考美国、韩国等国由政府出资建立猥亵儿童罪犯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上可随时查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性犯罪者的姓名、年龄、住址、实际居住地、照片、犯罪内容等。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以下的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期限为5 年,有期徒刑3 年以上的公开期限为 10 年。这个方法在中国这个注重面子的社会,其威慑效果将更为强大,建议尽早实行。
3、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应立法强制性侵儿童者释放后一定期限内须佩戴电子脚铐,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并限制其进入儿童相关的特定场所。例如:韩国政府表示,从2008年实施电子脚铐起至2009年末,共有535人被佩戴电子设备其中仅1人有再犯罪行为,再犯罪率仅为0.19%,控制再犯罪效果显著。美国有44个州实行电子脚铐,最早实行的弗罗里达州已经实行了10年,再犯率减少了一半。
4、加大预防性侵教育的力度。通过学校和父母教育孩子做好预防性侵教育等教育手段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儿童预防性侵的方法。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罪作为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一项犯罪,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就像长在他们心中的一道伤口,即使结痂痊愈疤痕也永不会消除,对其造成一生的伤害。更有甚者,有的被性侵的儿童长大后,又成为新的猥亵儿童罪犯。
因此,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并结合现代化的手段,更好地保护我们民族的未来,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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